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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吉丰非诉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继华与被执行人吉林市亚星电站辅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张继华,吉林市亚星电站辅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吉丰非诉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张继华,男,198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吉林市亚星电站辅机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权五显,该公司总经理。本院执行张继华与吉林市亚星电站辅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吉丰劳人仲字(2011)35号吉林市丰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一案中,于2011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被执行人吉林市亚星电站辅机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12日,将10000元执行款交于本院。申请执行人张继华于2011年12月20日将执行款提取。现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吉丰劳人仲字(2011)35号仲裁裁决书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王润祥审 判 员 姜   洪   波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高   瑞   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