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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张湾民一初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薛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张湾民一初第00073号原告薛某,东风商用车车身厂幼儿园教师。被告冯某,个体工商户。原告薛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1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薛某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薛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薛某负担。审判员  钟晓新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