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甬刑执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叶显格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叶显格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刑执字第680号罪犯叶显格,于浙江省宁海县,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2日作出了(2010)甬海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显格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罪犯叶显格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10月8日作出(2010)浙甬刑二终字第2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12年2月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叶显格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叶显格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11年获单项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叶显格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显格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3年7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海虹审 判 员 邵芳芳代理审判员 曾娇艳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张文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