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鸠民一初字第00403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屹文与查秋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屹文,查秋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鸠民一初字第00403号原告:王屹文,女,198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委托代理人:丁全,安徽思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查秋华,198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本院在审理的原告王屹文诉被告查秋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 恒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陶呈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