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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景民一初字第950-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张保林与魏海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林,魏海旭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景民一初字第950-1号原告张保林,男,196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告魏海旭,男,27岁,冀T×××××号轿车车主,住景县。。本院于2011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1)景民一初字第95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被告的停放在景县宏祥停车场的冀T×××××号轿车一辆,现在原被告达成和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的停放在景县宏祥停车场的T66928号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胡永冈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金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