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景民一初字第950-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张保林与魏海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林,魏海旭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景民一初字第950-1号原告张保林,男,196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告魏海旭,男,27岁,冀T×××××号轿车车主,住景县。。本院于2011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1)景民一初字第95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被告的停放在景县宏祥停车场的冀T×××××号轿车一辆,现在原被告达成和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的停放在景县宏祥停车场的T66928号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胡永冈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金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