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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洛南法民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刘鹏与李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鹏,李小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洛南法民初字第00015号原告刘鹏。被告李小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鹏与被告李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鹏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鹏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鹏承担。审判员  李小斌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晓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