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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全民二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20-04-30

案件名称

陈中东与李伟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中东;李伟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全民二初字第35号原告陈中东,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全南县。被告李伟军,男,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全南县。本院2012年1月9日受理了原告陈中东与被告李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21日依法适应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2010年9月份至12月份,被告向原告借现金人民币14000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给原告,注明在2011年12月30日前归还,但到期后被告未按时归还,原告多次追偿,被告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李伟军共欠原告陈中东借款14000元,原告陈中东同意被告李伟军在2012年2月23日前全部付清。二、本案诉讼费75元,原告陈中东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王福明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裕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