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民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赵学良与王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学良,王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民初字第227号原告:赵学良(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8707222857),男,198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王贝,男,198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学良与被告王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学良于2012年2月2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学良撤回对被告王贝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学良负担。审 判 员 朱宗游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贝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