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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陈民一初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严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陈民一初字第00183号原告罗某某,女,汉族,城镇居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委托代理人王文凯,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原告罗某某与被告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罗某某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严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严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审判员  高娟萍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