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连民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林香金与黎土兰、黄金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香金,黎土兰,黄金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连民初字第331号原告林香金,女,195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告黎土兰,女,1964年9月22日出生,住连江县。被告黄金善,男,48岁左右,汉族,住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香金与被告黎土兰、黄金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连江县琯头镇后二村下左坑27号属于连江县公安局东岸边防派出所辖区,连江县公安局东岸边防派出所辖区有原告林香金诉称的被告黎土兰的户籍信息,但没有原告林香金诉称的被告黄金善的户籍信息;而原告提供的借条上借款人签名“秀兰”,在借条的下方签名“黄金善”。因此,本案事实无法查清,不能继续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陈 溶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清秀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