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汉民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汪建珍与邹治国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建珍,邹治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汉民初字第00040号原告汪建珍,女,汉族。被告邹治国,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建珍与被告邹治国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建珍因自己患病住院治疗为由,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本案中止审理。本院认为,原告汪建珍患病住院治疗,无法参加诉讼,其申请本案中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志刚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志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