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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泗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王成洲与何信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洲,何信洋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76号原告王成洲。委托代理人葛治华。被告何信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洲诉被告何信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洲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没有提出免交和缓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成洲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姚轲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佳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