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泗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王成洲与何信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洲,何信洋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76号原告王成洲。委托代理人葛治华。被告何信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洲诉被告何信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洲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没有提出免交和缓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成洲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姚轲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佳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