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鸠民一初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合肥徽正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与芜湖依多科化工有限公司、芜湖市互信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徽正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芜湖依多科化工有限公司,芜湖市互信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鸠民一初字第00310号原告:合肥徽正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被告:芜湖依多科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芜湖市互信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的原告合肥徽正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诉被告芜湖依多科化工有限公司、芜湖市互信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3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旭升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 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