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083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杨正义与张燕军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正义;张燕军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083号原告杨正义。委托代理人郭立敏,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燕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正义与被告张燕军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正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600元。审判员 郭鹏辉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沙 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