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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083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杨正义与张燕军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正义;张燕军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083号原告杨正义。委托代理人郭立敏,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燕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正义与被告张燕军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正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600元。审判员  郭鹏辉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沙 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