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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涧民三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涧民三初字第3号原告李某某,女。法定监护人肖某,女,系原告之母。被告李某,男,系原告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 玲人民陪审员  李燕茹人民陪审员  张巧利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冰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