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涧民三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涧民三初字第3号原告李某某,女。法定监护人肖某,女,系原告之母。被告李某,男,系原告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 玲人民陪审员 李燕茹人民陪审员 张巧利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冰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