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澄民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澄民初字第00039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韩某某,男,汉族。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付毅超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姬彦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