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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澄民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澄民初字第00039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韩某某,男,汉族。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付毅超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姬彦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