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涉民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爱平诉被告马绿林、马成顺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337号原告张爱平,男。被告马绿林,男。被告马成顺,男。原告张爱平诉被告马绿林、马成顺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爱平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爱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素芳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敏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