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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涉民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爱平诉被告马绿林、马成顺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337号原告张爱平,男。被告马绿林,男。被告马成顺,男。原告张爱平诉被告马绿林、马成顺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爱平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爱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素芳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敏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