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郇树凯与钱建郭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郇树凯,钱建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186号申请执行人:郇树凯,男,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睢县白庙乡郇庄村*号,现住浙江省慈溪市横河镇乌山村,公民身份号码:4123251975********。被执行人:钱建郭,男,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浙江省慈溪市崇寿镇傅家路村,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73********。本院在执行(201)甬慈商初字第190号郇树凯诉钱建郭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钱建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本案被执行人钱建郭尚欠申请执行人郇树凯210100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1112.5元、执行费305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18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靳 春 营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熠(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