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珺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嘉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珺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嘉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73号原告深圳市珺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尾工业区309栋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刘洪杰。委托代理人高中明、侯德民,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嘉澍。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珺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嘉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珺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75元,由原告深圳市珺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媛媛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思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