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知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浙江新视觉传媒有限公司与顾忠伟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新视觉传媒有限公司,顾忠伟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知初字第13号原告:浙江新视觉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铁峰。被告:顾忠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新视觉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顾忠伟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新视觉传媒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新视觉传媒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何亦波代理审判员 吕 璐人民陪审员 王 伟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福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