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张开商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20-01-02
案件名称
李树文与冀利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树文;冀利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张开商初字第30号原告李树文,男,196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县。被告冀利军,男,1974年6月5日出生,汉族,张家口长龙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李士德,河北同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岳昭彤,河北同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李树文诉被告冀利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民事起诉状中事实与理由部分书写笔误,要求变更诉状后重新起诉为由于201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树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树文负担。审判员 王爱军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永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