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浦商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宋某某、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黄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与杨某某、黄某某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杨某某,黄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金浦商初字第170号原告宋某某。被告杨某某。被告黄某某。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黄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向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黄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某某诉称:被告杨某某分别于2011年7月25日、11月9日向原告宋某某借款共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两张。借款后,至今未还。为此,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开始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为证明上述事实,宋某某向本院提交1、2011年7月25日、11月9日借条两张,证明杨某某共向宋某某借款100000元的事实;2、两被告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该证据经本院审查,证据来源合法,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杨某某、黄某某均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两被告席某妻关系。被告杨某某分别于2011年7月25日、11月9日向原告宋某某借款共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两张。借款后,至今未还。为此,宋某某诉至本院,并提出上述诉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杨某某共向宋某某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有��出具的两张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被告杨某某拖欠不付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双方未约定利息,视为不计息,但依法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催讨后的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债权人就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故该笔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被告杨某某、黄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仍未到庭应诉,既是对法律的不尊重,也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杨某某、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宋某某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即2012年1月6日开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生效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账号:19699901040008737,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员 郑向丽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代书记员 陈凤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