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执字第00054-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余锋与长安建筑公司买卖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锋,西安市长安建筑开发集团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字第00054-2号申请执行人余锋,男,1982年8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建筑开发集团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锋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建筑开发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余锋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未民二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被执行人返还其成都市鑫杰门业生产的好美家牌模压空心门86套(含门套)。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未民二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春宁执行员 龚四华执行员 种 强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