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皖刑复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3-11-21
案件名称
刘建新抢劫一案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皖刑复字第00006号被告人刘建新,男。2003年1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3月30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徽省黄山市看守所。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黄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建新犯抢劫罪一案,于2011年12月6日作出(2011)黄中法刑初字第000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建新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刘建新限制减刑。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被告人刘建新为实施盗窃,于1998年10月5日晚8时左右,来到黄山市屯溪区前园南路28号一户带院落的三层住宅外,翻墙入院,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撬开该户一楼一窗户上的防盗网,砸碎窗户玻璃,钻窗入户窃得两条香烟。行窃中被房主陆菊凤发觉,刘建新当即持扳手朝陆的头部猛击数下后逃离现场。同年10月7日,被害人陆菊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陆菊凤系颅脑损伤死亡。2011年3月29日,刘建新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刘建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与证人方惠灵、许万城、叶亚平、丁东友、陈瑞秀、杨迎春、方坤厚、方宪清等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鉴定、手印鉴定及相关书证等证据相吻合。上述证据均经一审庭审示证、质证属实,应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建新入户盗窃被发觉后,为逃离现场及掩盖罪证持械对被害人当场使用暴力并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入户抢劫,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鉴于刘建新作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庭的经济损失,对刘建新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核准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黄中法刑初字第00016号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刘建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刘建新限制减刑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建平代理审判员 余乃荣代理审判员 段志侠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晓晴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varbj='';if(bj!=””){document.write('编辑:'+bj+'');}else{document.writ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