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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象法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邹新民与桂林市耐思食品科研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新民,桂林市耐思食品科研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象法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邹新民。被执行人桂林市耐思食品科研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邹新民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1)象民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2月13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桂林市耐思食品科研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464元,本院于2012年2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已依法执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1)象民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莉审判员 刘圣兴审判员 莫燕彬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阳征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