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宜宾民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侯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宜宾民初字第588号原告:侯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于201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某申请撤诉是自己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侯某负担。审判员 赵培武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