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民二初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北京联东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加工承揽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二初字第00200号原告北京联东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环科中路5-89。注册号110000004261724。法定代表人孙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林,男,该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5号北京化工学院。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太华北路89号。法定代表人余文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联东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加工承揽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联东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4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4573元,其余4573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相帆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