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商初字第142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绍兴县杨汛桥镇麒麟村民委员会与宁波多邦电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杨汛桥镇麒麟村民委员会,宁波多邦电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商初字第1421号原告:绍兴县杨汛桥镇麒麟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陈阿坤。委托代理人:黄亚飞。委托代理人:孟关潮。被告:宁波多邦电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新强。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沈和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杨汛桥镇麒麟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宁波多邦电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杨汛桥镇麒麟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7元、减半收取85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力佳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 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