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民一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民一初字第139号原告张某,女,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唐奉镇寇辛庄村农民,现住该村。委托代理人张汉青,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寇某,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唐奉镇寇辛庄村农民,现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张某诉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迎春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平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