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执字第0044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韩少杰、周文龙、汪惠玲与被执行人赵锋交通肇事赔偿纠纷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少杰,周文龙,汪惠玲,赵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字第00441号申请执行人韩少杰,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周文龙,男,196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汪惠玲,女,196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锋,男,198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刑初字第3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于2012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赵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锋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锋银行存款104995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叶 军执行员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强打印人:王强校对人:叶军送达时间:年月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