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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东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夏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甬东民初字第138号原告:夏某。被告:陈某。原告夏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柳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某、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5月6日在宁波市江东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结婚前了解不深,登记后才发觉双方性格差异大,根本没有共同语言,导致婚后感情不和,也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陈某辩称:被告还是喜欢原告的,双方没有大的矛盾。所以不同意离婚。经审查,原、被告对下列事实无异议,本院对这些事实予以确认:原告夏某与被告陈某于2009年5月6日在宁波市江东区民政局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原告夏某与被告陈某系自主婚姻,婚后虽因性格、生活琐事等方面原因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并不能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间的和谐关系需要双方共同营造,考虑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应再给双方一次机会。故对原告夏某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夏某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夏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的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81×××01,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杨柳艳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鲍琴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