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清英法青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李果宜与潘勇辉、潘月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果宜,潘勇辉,潘月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清英法青民初字第30号原告李果宜,女,193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被告潘勇辉,男,成年,住广东省英德市。被告潘月保,男,成年,住广东省英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果宜诉被告潘勇辉、潘月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果宜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果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果宜负担。审判员  温福彦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衍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