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郓民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许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郓民初字第482号原告许某。被告刘某,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2年3月20日以原、被告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判员 李虹美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