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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刑一终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杨某招摇撞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西刑一终字第00025号原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成都理工大学广播影视学院学生。2011年5月19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莲湖区看守所。辩护人喻某某,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招摇撞骗罪一案,于2011年12月10日作出(2011)莲刑初字第0056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杨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讯问了上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1年3月28日至5月19日期间,被告人杨某冒充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工作人员,在乘坐海南航空公司南京至西安、西安至南京、西安往返上海的航班中骗取机组人员信任,多次实施招摇撞骗行为:1、2011年3月28日,杨某乘坐HU7822航班由南京至西安,在飞机飞行期间进入驾驶舱。2、2011年4月2日,杨某乘坐HU7822航班由南京至西安,免费由经济舱升舱至头等舱,并在飞机飞行期间进入驾驶舱。3、2011年5月1日,杨某乘坐HU7822航班由南京至西安,在飞机飞行期间进入驾驶舱。4、2011年5月7日,杨某乘坐HU7822航班由南京至西安,免费由经济舱升舱至头等舱,并在飞机飞行期间进入驾驶舱。5、2011年5月18日,杨某乘坐HU7821航班由西安至南京,在飞机飞行期间全程逗留在驾驶舱内。6、2011年5月19日,杨某乘坐HU7822航班由南京至西安,免费由经济舱升舱至头等舱,并在飞机飞行期间进入驾驶舱。该航班抵达西安后,杨某以需要继续检查为由,在未购买机票的情况下,免费乘坐由西安至上海的HU7845航班,以及由上海返回西安的HU7846航班,并在飞机飞行期间进入驾驶舱。被告人杨某冒充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工作人员,骗取海南航空公司工作人员李某乙、宋某信任后,以钱包丢失为由,分别向二人借款1500元、1000元。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某亲属代其退还骗取李某乙、宋某的欠款2500元。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多次冒充中国民用航空局工作人员,谋取特殊待遇,骗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构成招摇撞骗罪。鉴于杨某认罪态度较好,又能退赃,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杨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上诉人杨某及其辩护人提出:1、2011年3月28日,杨某没有冒充行为,其脖子上的挂件有“CAAC”字母,是乘务长主动搭讪,不应认定为招摇撞骗;2、杨某冒充民航总局工作人员行为,系因迷恋网络飞行游戏,目的是观看真正的飞行驾驶,主观恶性不大;3、杨某系独生子女,任性随意,因无知触犯法律,希望法庭从轻处罚;4、原审量刑过重。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杨某犯招摇撞骗罪的事实清楚、正确,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民航陕西机场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长安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保卫处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证明:2011年5月19日,长安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保卫处书面报案称,该公司HU7846(浦东-西安)航班上,一名旅客自称是民航总局飞标司检查员在机上进行航线检查,检查过程中,机长林某对该检查员身份表示怀疑。立即向公司北京S**签派放行席值班员报告,北京S**向西安SOC通报了情况。飞机在西安落地后,经确认该检查员身份为假冒,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确认杨某冒充民航总局工作人员,以检查工作为由,在未购买机票的情况下,乘坐2011年5月19日HU7845西安至上海及当日HU7846上海至西安的航班,在飞行过程中进入驾驶舱。并在海南航空公司西安基地抓获杨某。2、长安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保卫处出具杨某乘坐航班购票情况说明证明:杨某乘坐过的航班分别为:(1)2011年3月28日HU7822(南京-西安)航班;(2)2011年4月2日HU7822(南京-西安)航班;(3)2011年5月1日HU7822(南京-西安)航班;(4)2011年5月7日HU7822(南京-西安)航班;(5)2011年5月18日HU7821(西安-南京)航班;(6)2011年5月19日HU7822(南京-西安)航班;(7)2011年5月19日HU7845/6(西安-浦东-西安)航班。3、民航陕西机场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文件清单证明:2010年5月19日,公安机关扣押了杨某持有的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航务管理处证件(姓名杨某,编号FB26135)、中国民用航空局航务检查单签封、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航务检查单、档案袋、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登机牌、发票、U盘、身份证等物品。4、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材料证明:该司工作人员中无杨某此人,杨某所使用的“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航务管理处”证件、“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航务检查单”、“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航务检查单签封”均非该司工作中使用的证件和样式。5、成都理工大学广播影视学院证明、及该学院学生休学申请表证明:杨某系该校艺术设计专业2009级专科在校学生,2010年9月29日起休学一年。6、户籍材料证明,杨某案发时已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年龄。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证人张某甲在12张照片中混合辨认出杨某是与其在一起时,向其出示过“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航务管理处”证件的男子。8、证人证言。(1)证人甄某(HU7822、HU7845/6航班乘务长兼安全员)证明:2011年5月19日,在南京飞西安的HU7822航班上,杨某自称是民航总局工作人员,出示了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航务管理处的证件和检查工作的检查单,检查他们的工作,检查单上有航班号、机型等内容。到达西安后,杨某未下飞机,乘坐该机飞往浦东,而后返回西安。西安往返上海的航班号为HU7845/6。杨某乘坐西安往返上海的航班未购票。乘坐飞机的过程中,杨某提出并多次进入驾驶舱。在西安飞往上海的过程中,他们发现杨某身份存疑,机长林某指示严密监控,机上控制,地下处置。他们是按照反劫机预案的方式控制杨某的。飞机落地后,机长向值班领导作了汇报。为稳住杨某,他们佯装请杨某吃饭,将杨某骗至海航基地。(2)证人林某(HU7845/6航班机长)证明:2011年5月19日,他执行航班HU7845/6飞行任务,往返西安和浦东。上一机组(航班号HU7822)告诉他,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航线检查员要执行检查任务。他和安全员张某乙从杨某持有的民航总局工作证、航线检查表及航线检查封条,初步确认杨某是民航总局检查员。航班飞行过程中,杨某提出要进入驾驶舱检查。杨某进入驾驶舱后,在检查过程中,杨某对航空理论知识及民航总局规定不明确,他就怀疑杨某的身份。飞机到达浦东后,他向公司做了汇报,由于时间太短,无法查实杨某身份,他们决定将杨某骗回西安,再行处置。返回西安的途中,他们允许杨某自由活动,但始终有乘务长和安全员监控。飞机落地后,他们以请客吃饭为由,将杨某带回基地。后经证实,杨某并非民航总局工作人员。杨某进入驾驶舱三次,均坐在观察员位置,没有动过仪器仪表。(3)证人张某乙(航班HU7822、航班HU7845/6安全员)证明:2011年5月19日,南京飞往西安的HU7822航班登机时,乘务长甄某通知他机上有一名民航局的检查员,让配合检查。在和对方交流过程中,杨某出示了民航局证件和检查单。乘务长安排杨某就坐于1排A。飞机平飞后,他在前舱见杨某从机舱出来。杨某拿出检查单让他签字,并将检查单放进文件袋,机长胡某、乘务长甄某和他都在封条上签了字。飞机到达西安后,换了机组,起飞前往上海(HU7845)。飞机平飞后,杨某让他在检查单上签字。降落浦东机场,飞机过站时,他和机长林某、乘务长甄某沟通了一下,发现杨某可疑,并决定进一步确认杨某检查员的身份。浦东起飞(HU7486)后,平飞过程中,他和杨某聊天,问了几个相对专业的问题,杨某回答不上来。他向机长做了汇报,机长启动了反劫机预案,由他和甄某进行全程监控,防止杨某再次进入驾驶舱或实施其他危险行为。飞机降落后,他们以请杨某吃饭为由,将其带到了基地。杨某出示的证件,单位为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航务管理处。据他所知,杨某至少进入驾驶舱三次。杨某让他签字的检查单上有航班号、航段、飞机号、值飞人员名单、检查情况等信息。(4)证人胡某(HU7822航班机长)证明:2011年5月18日晚,同事冯某给他打电话,说5月19日有个民航局的检查员要坐HU7822航班从南京去西安。5月19日登机过程中,一个体型偏胖,个子不到170cm的年轻男子进入驾驶舱,说是民航局的检查员,给他了一张检查单,让他签字,签字过程中他知道了对方名叫杨某。杨某两次进入驾驶舱和他聊天,飞机起飞前,杨某离开驾驶舱。杨某第一次进入驾驶舱时,脖子上挂着印有中国民用航空局英文缩写“CAAC”字样的蓝色挂带,让他填写检查单,冯某给他说过有检查员,他就相信了杨某的身份。聊天中杨某自称是民航局飞行标准司的工作人员。他让乘务长甄某免费将杨某的座位升至头等舱。杨某在驾驶舱内没有操作飞机和破坏飞机的行为。达到西安后,杨某留在机上,说要跟机到上海,顺便检查。(5)证人冯某(HU7821/2航班机长)证明:他和杨某见过三次,都是在执行航班任务过程中,前两次南京到西安,最后一次是西安到南京。第一次是在他执行HU7822航班,旅客登机的时候,乘务长宋某到驾驶舱告诉他,说有一个民航总局的检察员要检查航班。他让宋某把人领来,并看了杨某的证件。杨某说要检查“三证”,后又说没带检查证就不查了。他让宋某把杨某安排坐一下。飞机平飞后,杨某要求进入驾驶舱,并坐在观察员位置。飞机降落西安后,杨某从驾驶舱出门走了。第二次杨某提前打电话告诉他,说要乘坐他执行飞行任务的飞机,还是南京到西安的HU7822航班。杨某登机后直接进入驾驶舱坐在观察员位置,起飞到降落一直呆在驾驶舱内。第三次是2011年5月18日,西安到南京的HU7821航班。杨某前一天打电话说要坐他的航班,还说想到南京后不出机场、不买票,直接坐他们的航班返回西安。他予以拒绝,说自己没有这个权力。当天,杨某登机后直接进入驾驶舱,说是买票登机的。从起飞到降落南京,杨某一直坐在观察员位置。第三次和前两次不同的是,杨某拿着一个装文件的袋子,从袋子里抽出一张印有民航总局的检查单,检查内容有航班证件齐全、航班运行情况、机组状态等。杨某拿出来的检查单上面已经写好都是正常。他在检查单上签了字。杨某自称是民航总局航务处的。第一次他让宋某好好照顾,后面两次杨某都一直在驾驶舱坐着。他听杨某说要检查湖海执行任务的飞机。(6)证人宋某(HU7822航班乘务长)证明:2011年3月底的一天,她执行HU7822航班南京到西安。登机后,杨某脖子上挂着印有“CAAC”字样的蓝色绳子。“CAAC”的意思是中国民航总局。她想杨某可能是内部人员,就过去和杨某聊天。杨某自称是中国民航总局飞标司工作人员,是检查机组航线的,也检查乘务员的证件。她告诉机长说有个民航局飞标司的在头等舱坐着。她到后舱干完活回到头等舱,听其他乘务员说杨某在驾驶舱里。后来,她和杨某见过两次面。第二次见面时,杨某说自己的信用卡和现金丢了,向她借了1000元钱,并说向李某乙也过借钱。她曾给飞南京到西安的乘务长赵某打电话,说民航局有个朋友送她民航局的工作绳,让赵某帮她带回基地。(7)证人赵某(HU7822航班乘务长)证明:2011年4月1日晚,宋某给他打电话,说第二天飞航班时,会有一个民航总局的朋友找他,帮宋某带一个飞行证件的挂绳。4月2日,他执行HU7822航班南京至西安的任务。登机时,杨某找到他,出示了一个印有民航总局字样的证件牌,交给他一个白色普通信封,里面装了一个蓝色印有“CAAC”字样的工作挂绳。他安排杨某坐在头等舱。他告诉机长后,机长让杨某到驾驶舱,两人说什么他不清楚。飞行过程中,他到驾驶舱汇报工作,杨某在舱门外敲门,进入驾驶舱。在飞机快要下降的时候,杨某才从驾驶舱出来。杨某买的是经济舱机票,因为杨某自称是民航总局的,就安排杨某坐的头等舱。此后,杨某和他联系过,并和他还有李某甲机长吃过一次饭。杨某一直自称是民航总局管航务部门的工作人员。(8)证人李某甲(HU7822航班机长)证明:杨某乘坐过他执行任务的飞机两次。2011年4月,他执行HU7822航班南京到西安。旅客登机时,乘务长赵某告诉他,说机上有一个民航总局的人。他看了杨某的证件,写的是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他安排乘务长将杨某安排在头等舱。起飞前,杨某敲门进入驾驶舱,询问天气情况。飞机平飞后,乘务长进来说杨某想进来看一下。杨某进来后坐在观察员位置,杨某和他聊了一会儿,就出去了。第二次是在5月初,他正准备登机,杨某打电话,说要坐他的航班进行检查。杨某登机后坐在头等舱,十分钟后进入驾驶舱,并打了个电话,说自己在HU7822航班上,让快点起飞。飞机起飞后,杨某一直在驾驶舱观察员位置直到飞机降落西安。两次飞行中杨某都进入过驾驶舱,因为杨某自称是民航局检查人员。杨某和他、赵某一起吃过饭。(9)证人李某乙(HU7822航班乘务长)证明:2011年5月初,他执行HU7822航班南京至西安的任务。杨某乘坐他们的航班。因为杨某认识机长,他就和杨某聊了几句,并互相留了联系方式。第二天,杨某打电话说钱包丢了,他借给杨某1500元钱。因为杨某认识他的同事,并自称是民航局检查员,所以他才借钱给杨某。(10)证人曲某(杨某之母)证明:杨某2009年考入成都理工大学,2010年10月开始休学。杨某上大学后喜欢玩模拟飞行游戏,在办理休学手续时,她看见杨某的宿舍有模拟飞行用的操纵杆。休学回家后,杨某整天在家里玩模拟飞行游戏。2011年3月,杨某因为和她闹矛盾,离家出走了十几天,信用卡消费记录都是在南京,3月二十几号回的家。杨某回来后,又出去了三四天。5月1日左右,杨某说到西安,呆了几天。5月17日,杨某再次离家。她见杨某有一个机舱专用大袋子。杨某4月份从南京回来,给她说过,认识飞行员,进入过飞机驾驶舱。(11)证人韩某(杨某同宿舍同学)证明:杨某在校期间经常借钱不还、旷课、喜欢吹牛。爱在网上帮同学定机票,爱看航空方面的书。(12)证人张某甲(杨某南京女朋友)证明:她和杨某2011年3月在网上聊天时认识。杨某自称在北京民航局飞标司工作,还给她看过工作证件。9、上诉人杨某供述:2011年5月18日,他登上HU7821航班后,给当次航班机长冯某打电话,将行李放在了头等舱的行李架上,直接进入驾驶舱。一直坐在观察员的位置上和冯某机长聊天直到飞机降落在南京机场。飞机上,他给冯某说5月19日要从南京到西安,让冯某给机长说一下,升个舱。5月19日早上8点50分左右,他乘坐出租车到达南京机场。大概11点登机后,他直接坐在头等舱,飞机平飞后,他敲门进入驾驶舱和机长聊了会儿。大概十几分钟左右,他从驾驶舱出来和乘务员和空警聊天。登机时,他就告诉乘务组自己是民航总局检查员,聊天熟悉后,他掏出中国民航总局的证件给机组和乘务组的看。在和乘务长和空警聊天的过程中,他知道飞机降落西安后,会飞往浦东再回西安,航班号是HU7845和HU7846,他就说要跟着一起飞。飞机降落西安后,他没有下机,乘务组没有换,又上来新的机组,他就跟着飞往浦东。平飞后,他敲门进入驾驶舱坐在观察员位置,和机长聊天。大概20分钟后出舱门和乘务长、空警在操作间聊天,降落前回到头等舱座位。降落浦东后,他和乘务长在廊桥上聊天,乘客登机时,他又进入驾驶舱,在飞机起飞前出来,坐回头等舱。飞机平飞后,他又进入驾驶舱,拿着伪造的检查单让机长签了个字,没呆多久就出来了。并和乘务长、空警在操作间继续聊天,飞机快降落时回到头等舱座位。飞机上聊天时说吃饭的事情,降落西安后,他和乘务组、机组到了海航基地。工作人员给有关部门打电话核实他的身份后,说没有他这个人,他承认了自己不是检查员,并被公安机关抓获。在此之前他还四次乘坐南京至西安的航班:第一次是2011年3月底,当时还没有伪造民航总局的证件和检查单等东西。他购买头等舱机票,乘坐海航HU7822航班由南京至西安。起飞前乘务长看见他胸前口袋放有一根印有“CAAC”的挂绳,问他是不是民航局的人,他说自己是飞标司的。飞机平飞后,机长从厕所出来,他就问了机长一些关于飞行航路的专业问题,并进入驾驶舱,坐在观察员位置,一直在驾驶舱呆到飞机降落。该次航班机长是冯某,乘务长是宋某,他要了乘务长宋某的电话。第二次是4月2日,他乘坐南京至西安的飞机,购买了经济舱票。他提前给宋某打电话,想升头等舱。当天登机后,他找乘务长说是宋某的朋友,想见机长。机长同意后,他去驾驶舱和机长说想升仓,机长就叫乘务长安排他坐在头等舱。飞机起飞后,听说乘务长在驾驶舱和机长聊天,他就直接敲门进入驾驶舱一起聊天,十多分钟后就出了驾驶舱。该次航班机长是李某甲,乘务长是赵某。第三次是5月1日,他和朋友张峰一起乘坐HU7822航班从南京到西安。购买的是舒适A舱,相当于头等舱。买完票后,他给宋某和赵某打电话,打听到了冯某、李某甲两个机长的电话。他给冯某机长打电话,确认5月1日航班的机长是冯某。当天登记后,他直接进入驾驶舱和冯某机长聊天,一直到飞机降落在西安机场。第四次是5月7日,他一个人乘坐HU7822航班,提前给李某甲机长打电话说要坐飞机回西安,并买了经济舱的票。当天登机后,他直接进入驾驶舱和机长聊天,一直到飞机降落在西安机场。该次航班乘务长是李某乙。5月7日,他从南京回西安后,发现钱包丢了。第二天就向李某乙借了1500元,随后还向宋某借了1000元。他是飞行爱好者,平时在微软模拟飞行的一款游戏中了解的飞机操作功能和航路知识。2010年10月左右,他在一个模拟飞行论坛的网站注册了用户,上面都是关于民航飞行、安检、加油、塔台等详细内容。他就在论坛上和网友们聊有关飞行的知识,了解到了民航内部的流程。印有“CAAC”标志的挂绳是他从淘宝网上买的,目的是挂在脖子上让乘务员看到,知道他是民航系统的,而且很有可能是管他们的人。可以和他们聊天,认识机长并进入驾驶舱,观看驾驶舱内部结构。伪造的证件是2010年4月,他在南京从淘宝网的一个店铺里找到了空勤人员的登机证件,用电脑绘图软件设计了一个标有飞行标准司航务管理处的模版,然后在酒店附近找了一个打印店打印的。内容是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航务管理处,姓名杨某,编号FB26135。飞行标准司航务管理处的机构名称是在民航总局网站上看到的。伪造的中国民用航空局航务检查单签封以及检查单都是他自己设计好后,拿到打印店打印出来的。他伪造证件,冒充民航局工作人员,是为了认识机组人员,以检查的名义在飞行过程中进入驾驶舱。还可以利用民航局工作人员身份将经济舱座位升至头等舱。自2010年3月底开始冒充民航局工作人员,他谋取的利益有免费升舱4航次,进入驾驶舱8航次,免费乘坐飞机2航次。他是成都理工大学广播影视学院平面设计专业09级学生,2010年10月休学。他去南京的目的是因为女朋友张某甲在南京,频繁乘坐海航航班是因为想给金鹏俱乐部银卡升金卡。购买机票的钱是有自己存的,借的和家里人给的。他有一张信用卡,没钱就透支,家里还钱。物证。伪造证件、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航务检查单等经杨某当庭辨认属实。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多次冒充中国民用航空局工作人员,谋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招摇撞骗罪。对上诉人杨某及其辩护人提出2011年3月28日,因杨某脖子上的挂件印有“CAAC”字母,乘务长主动搭讪,其主观上没有冒充民航总局工作人员的故意,故此宗行为不应认定为招摇撞骗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杨某供述其携带印有中国民用航空局“CAAC”标志的挂绳登机,目的是让航班工作人员误认为其系中国民用航空局工作人员,并进入驾驶舱。冯某、宋某证言及杨某供述能够证明,3月28日,杨某携带印有“CAAC”标志的挂绳登机,自称是中国民用航空局工作人员,并进入驾驶舱。以上证据足以认定杨某主观上具有招摇撞骗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招摇撞骗的行为,故上诉人及辩护人此项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对杨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杨某冒充民航总局工作人员行为,系因迷恋网络飞行游戏,目的是观看真正的飞行驾驶,主观恶性不大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杨某初次实施犯罪行为时确因迷恋飞行游戏,满足好奇心。但此后,其采取伪造中国民用航空局工作证件、检查单、封签的手段,继续冒充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检查员,数次非法进入飞行航班驾驶舱、屡次免费升舱、并向航班工作人员借钱、进而发展到无票乘坐航班,并致HU7845/6航班启动反劫机预案。上述事实,充分说明,上诉人杨某犯罪目的已从单纯出于好奇转向谋取更多不法利益,且犯罪情节严重。故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此项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对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杨某系独生子女,任性随意,因无知触犯法律,希望法庭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无法律依据,故不予采纳。原审判决根据上诉人杨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考虑其认罪态度好,主动退赃的情节,在法定幅度内已作了从轻判处,故上诉人及辩护人所提原审量刑重之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琳明代理审判员  冯宝华代理审判员  梁 栋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晓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