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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禹民一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禹民一初字第00057号原告:刘某,男,195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时某,女,196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刘某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小芹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