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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民二初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河南地矿集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地矿集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二初字第00185号原告河南地矿集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平顶山市矿工东路南7号。注册号410000100022172。法定代表人高文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宏伟,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豆坤明,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89号。法定代表人余文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地矿集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地矿集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8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4291元,其余4291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相帆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