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鹿商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与周某某、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周某某,刘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鹿商初字第422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住所地:温州市××××号。法定代表人:徐某。委托代理人:应某某。被告:周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与被告周某某、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周某某所有的总金额以105万元为限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周某某名下的财产,总金额以105万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董臻静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夏继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