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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金辖终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浙江莎雪服饰有限公司与雷棋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棋深,浙江莎雪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辖终字第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雷棋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莎雪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希皇。上诉人雷棋深因与被上诉人浙江莎雪服饰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义乌市人民法院(2011)金义商外初字第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本案实际属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履行货物买卖合同纠纷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约定在美国交付货物,所以合同履行地在美国,本案应由美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双方没有约定履行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因交付货物义务一方所在地以及接受货款一方所在地均为被上诉人所在地浙江省义乌市,故合同履地在浙江省义乌市,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雷棋深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建进审 判 员 陈振升审 判 员 丁予兴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楼 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