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浑执备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白山市鹏程建筑有限公司与白山市中房房地产开发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山市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白山市中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浑执备字第42号申请人白山市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文鹏。委托代理人关永莉,法律顾问。被执行人白山市中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白山市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山市中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本院(2011)浑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俊华审判员 :吴永军审判员 :金英龙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刁晓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