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深罗法民二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陈玉楠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文锦支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文锦支行,陈玉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文锦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二初字第42号原告陈玉楠。委托代理人朱艾妮,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111581162。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文锦支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南路西侧食品大厦一楼。负责人谢惠虹。原告陈玉楠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文锦支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2日受理后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育伟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