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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陈民一初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王玉琴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陈仓支公司、宝鸡建业武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上官帅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陈仓支公司,宝鸡建业武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上官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陈民一初字第00265号原告王玉琴(又名王改香),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委托代理人岳文英,陕西西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陈仓支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西门外。负责人乌新理,任该公司经理。被告宝鸡建业武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下马营镇东星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尹武刚,任该公司经理。被告上官帅,男,汉族,驾驶员,住宝鸡市渭滨区姜谭路。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琴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陈仓支公司、宝鸡建业武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上官帅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琴于201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陈仓支公司、宝鸡建业武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上官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玉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陈仓支公司、宝鸡建业武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上官帅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玉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六十四元,减半收取八十二元,由原告王玉琴承担。审判员  高娟萍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