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民初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邵福生与路景生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福生,路景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初字第632号原告邵福生,男,196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路景生,男,195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福生与被告路景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邵福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福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福生负担。审判员 韦东生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偷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