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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民初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邵福生与路景生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福生,路景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初字第632号原告邵福生,男,196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路景生,男,195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福生与被告路景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邵福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福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福生负担。审判员  韦东生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偷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