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山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孙忠芳与李旦赔偿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忠芳,李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山执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孙忠芳被执行人:李旦本院在执行孙忠芳诉李旦赔偿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执行,经本院评议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焦作山阳区人民法院(2010)山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洪亮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马宏伟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志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