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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山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孙忠芳与李旦赔偿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忠芳,李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山执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孙忠芳被执行人:李旦本院在执行孙忠芳诉李旦赔偿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执行,经本院评议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焦作山阳区人民法院(2010)山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洪亮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马宏伟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志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