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甲、张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24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曹阿利,西安市长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甲、张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已于2012年1月27日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 判 长 倪 琳审 判 员 牛毅虎代理审判员 姚俊玲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康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