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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胶南民初字第1140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吴某某诉丁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XX,丁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南民初字第1140号原告:吴XX,女,X出生,汉族,农民,住胶南市藏南镇X,身份证号码:X委托代理人:张宝清,山东川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XX,男,X出生,汉族,农民,住胶南市藏南镇横X,身份证号码:X本院在审理原告吴XX与被告丁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吴XX负担。审判员  车成驹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都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