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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0778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徐某,姚某,徐甲,徐乙,徐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徐某,姚某,徐甲,徐乙,徐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0778号原告张某。被告徐某。被告姚某。被告徐甲。被告徐乙。被告徐丙。姚某、徐甲、徐乙、徐丙共同委托代理人徐亚文。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姚某、徐甲、徐乙、徐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退25元,其余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姚俊玲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史红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