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0778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徐某,姚某,徐甲,徐乙,徐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徐某,姚某,徐甲,徐乙,徐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0778号原告张某。被告徐某。被告姚某。被告徐甲。被告徐乙。被告徐丙。姚某、徐甲、徐乙、徐丙共同委托代理人徐亚文。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姚某、徐甲、徐乙、徐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退25元,其余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姚俊玲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史红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