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威环民初字第2228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20-08-26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长信通讯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迪信通电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威海长信通讯器材销售有限公司;威海迪信通电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威环民初字第2228号原告威海长信通讯器材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树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晓辉,山东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迪信通电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东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晓东,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于兆燕,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长信通讯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迪信通电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本案的审理需以另一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孙博碕人民陪审员 丛永胜人民陪审员 卢传明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