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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台黄乙字第110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林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台黄乙字第1106号原告:林某。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被告:黄某。原告林某与被告黄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9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林某起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2年5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常为琐事争吵。2010年3月,双方分居生活。同年10月19日原告曾某诉离婚,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夫妻关系没有改善,一直分居生活。现要求离婚;共同积累人民币30000元依法分割;共同债务14400元各半承担;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黄某未作答辩。庭审中,原告提供了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被告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主体适格。3、结婚登记申请书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4、(2010)台黄乙字第1129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事实。5、林某某出具的借款证明复印件,证明原告为支付父亲医疗费向林某某借款7400元的事实。6、黄岩阳光养老院出具的证明复印件,证明原告父亲在养老院生活欠该院人民币7000元的事实。7、本区江口街道埭头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复印件,证明被告不愿给原告父亲治病及夫妻关系恶化的事实。8、医疗机构的收款收据复印件,证明原告为父亲治病支付医疗费的事实。9、门诊病历复印件,证明原告父亲患病的事实。10、土地承包证,证明被告未参加第二轮土地承包。11、居民户口簿,证明被告于2011年9月26日迁入原告户。[以上证据3、6、7原件在本院(2010)台黄乙字第1129号案卷中经核对复印件与原件一样]因被告缺席,视为放弃质证抗辩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6、7、10、11经审查真实性予以认定。对证据5、8、9系复印件真实性不予认定。综上,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原告林某与被告黄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02年5月27日在台州市××区××街道办事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入赘到原告家,婚后未育子女。婚初夫妻关系尚可,后因琐事发生争吵。2010年3月间,双方分居生活。原告于201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仍分居生活。2011年9月15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分居生活,应认定夫妻关系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应予准许。原告称共同积累人民币30000元,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称共同债务人民币14400元,目前证据不充分,应待债权人主张权利后再行处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林某与被告黄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人民币500元,由被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至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0101040003235,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审 判 长  秦 伟人民陪审员  颜荷芳人民陪审员  官忠勇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牟奕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