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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鄞商初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昆山××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鄞商初字第147-1号原告:昆山××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组织代码:78765314-3)。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城北××楼××室。法定代表人:高某。被告:宁波市××有限公司(组织代码:79954067-2)。住所地:宁波市鄞州滨海××心(瞻岐镇)。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346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宁波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6000元或查封其同额财产(查封详见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朱银春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李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