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长民初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郭军峰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东兆余村第一村民小组及东兆余村委会征地款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军峰,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东兆余村第一村民小组,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东兆余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长民初字第00163号原告郭军峰。委托代理人林彩萍,陕西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东兆余村第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东兆余村一组)。诉讼代表人左进财,该组组长。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东兆余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兆余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解全乐,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魏恒利,该村委会委员。原告郭军峰与被告东兆余村一组及东兆余村委会征地款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军峰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彩萍,被告东兆余村委会委托代理人魏恒利及东兆余村一组诉讼代表人左进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自己入赘被告村组,是被告村组合法村民,2011年被告村组给每位村民分配征地款,未给其分配,现要求二被告给其分配征地款51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东兆余村一组辩称:原告已与我村村民离婚,村组扎了户口后,原告才将户口转入的,故未给其分配。被告东兆余村委会辩称意见同被告东兆余村一组。经审理查明:2007年元月15日原告郭军峰与被告村组村民左小平登记结婚,男到女家,2007年2月6日原告郭军峰户籍因婚由陕西省榆林地区绥德县迁入被告村组。2010年7月原告郭军峰与被告左小平因感情不合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长民初字第2290号民事调解书,郭军峰与左小平调解离婚,此后原告户口未迁出被告村。2011年8月被告村组土地被国家征用,2011年9月给每位村民分配征地款51000元,未给原告分配,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给其分配征地款51000元。庭审中,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并提供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义合镇后思家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郭军峰从2007年后在绥德县义合镇后思家村未享受任何村民待遇。被告东兆余村一组、东兆余村委会均认为原告是在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户口截止日期2011年8月20日后将户口迁入被告村组的,不应分配征地款,双方意见分歧,该案未能调解。上述事实,有原告的户籍证明、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户籍因婚于2007年2月6日迁入被告村组,后因与被告村组村民左小平感情不和离婚,但户口并未迁出,系被告村组合法村民,依法享有同等村民待遇,故原告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东兆余村委会参与制定征地款分配方案,理应承担连带责任。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及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东兆余村第一村民小组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郭军峰征地款51000元。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东兆余村村民委员会负连带给付责任。本案诉讼费1075元,由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东兆余村第一村民小组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鹏辉审 判 员  庞百忍代理审判员  肖维超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沙 金 微信公众号“”